1 沒有借條,能否僅憑銀行彙款憑證索要借款? 周日 五月 11, 2014 9: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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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年前,王某因經營之需向我借款萬元高雄機車借款,並口頭言明月利率15‰,期限為一年。我通過銀行彙款的方式給付款項後,並未向王某索要借條。還款期限屆滿後,王某不但拒絕返還借款本息,甚至聲稱根本沒有向我借款,我只好持銀行彙款單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不料,明明銀行彙款單上有時間、有金額、有來源、有去向,法院卻基於王某否認、我沒有其它證據輔助證明,最終駁回了我的還款請求。請問:這到底是為什麼? 谷靚穎 答: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一方面,銀行彙款單並不等於借據。銀行彙款單只是行為人辦理過彙款業務的憑證,而借據是指借用人借用別人錢、物時,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也是反映著彼此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銀行彙款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出你與王某之間曾經有過萬元的金錢往來,但高雄汽車借款該款項到底是屬於何種性質,則處於不確定狀態,存在借款、還款、保證金、贈與、分成等多種可能性,不能確定該款項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認為彼此之間便因此具有還款、索款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你應當就彼此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完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具體建議》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高雄小額信貸項指出,對於審判實踐中一些“特殊”借據的認定問題高雄借錢,譬如,銀行彙賬單或轉賬清單高雄免留車上雖然有彙出數額、收款人姓名,但並不能證明此筆款項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項;對債權人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正因為你僅憑銀行彙款單尚不能確定該款項就是借款,決定了你的證據並不充分,還需要通過其它證據來實現證據補強。再一方面,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鑒於你除了銀行彙款單之外,沒有其它證據證明該款屬於借款,而王某存在爭議,也就意味著你應當承擔敗訴的後果,即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氬焊機,鋼架,空調箱,空調設備,貴金屬回收]